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