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进行招标,或者未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内容进行招标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