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或者未按照要求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未发布招标公告而招标的,招标结果无效,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招标,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拒不重新招标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