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四条有效行政监察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项目开标、评标活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