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三条有效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