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下列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密封的投标文件,或者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内容;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明示,使某投标人中标;

(五)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