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章 招标、投标第十四条有效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下列行为:(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密封的投标文件,或者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内容;(三)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明示,使某投标人中标;(五)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