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象条例第九条有效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天气实况公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其职责,按时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适时发布天气实况公报。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天气实况公报。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