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象条例第八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迁移列入本市气象站网的气象台站。气象台站确需迁移的,应当依法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二)选定的气象台站新站址符合国家气象建设布局和气象探测环境要求;(三)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在新旧气象台站站址对比观测的,观测期满后建设项目方可施工;(四)迁建气象台站及其设施的费用已经落实;(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