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确定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并将地方气象事业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是指非国家统一布局,专门为当地服务的气象探测、通信、预警、防灾减灾和科学技术研究等项目,主要包括:

(一)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本市近海资源和港口建设开展的综合气象服务项目;

(二)为保障城市建设、人民生活开展的城市环境气象服务项目;

(三)为发展农业生产开展的农业气象情报和农村气象服务项目;

(四)为防御、减轻气象灾害开展的气象防灾减灾项目;

(五)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