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为市人民政府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三)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协调下,负责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四)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制定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计划,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等级进行认定并监督管理;

(五)管理气象资料的共享、使用工作,管理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工作;

(六)组织气候资源调查、气候区划工作,提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建议,为本市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提供决策依据;

(七)管理气象设施建设,按照职责权限审批气象台站调整计划,审查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八)管理本市的涉外气象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国家气象主管机构、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县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当地人民政府,依据前款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