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象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宣传和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服务,提高气象工作水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