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象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管所辖区域的气象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的气象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