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象条例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和毗邻海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以及气象信息传播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