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和毗邻海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以及气象信息传播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