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安装及投入使用后,装置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违反规定拒不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未经检测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