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象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必须具备实施检测的相应资质,并接受装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委托进行检测,对其检测结果负责。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未取得检测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进行检测的,其检测结果无效,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超过资质等级进行检测的单位,还可以取消其检测资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