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转借、涂改、伪造、变造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证书、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转借、涂改、伪造、变造的证书、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