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维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