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改装、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