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改装、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