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事故处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农业机械事故应当由两名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处理人员处理;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下的农业机械事故,可以由一名农业机械事故处理人员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