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农业机械事故应当由两名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处理人员处理;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下的农业机械事故,可以由一名农业机械事故处理人员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