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事故处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但是,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