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