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有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检验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