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协作机制。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操作证件发放的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供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交通违法信息,实行信息共享。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不予通过安全检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