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有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作业、转移等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监督检查,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