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机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农业机械给予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