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第二十条有效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