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申请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经住所地县(市、区)、设区的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教练员、考试员的农业机械操作证件核发,由设区的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