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者、股东代表及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单位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