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国资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