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失误和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后,由相关单位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