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国资监管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