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年度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