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年度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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