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国有股东应当加强国有股权管理,通过制定或参与制定企业章程,委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方式参与所投资企业的治理,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及时、足额收缴国有资本收益,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