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其任期内审计不少于一次,离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