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五条有效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以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技能、新信息、新知识、新方法为重点,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知识结构以及单位条件确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