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和县级市、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业教育和职工教育宏观管理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