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七十二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四十二学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和省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学习时间高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

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可以按照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折算继续教育学时。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