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