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不予报销学习费用或者责成退还学习费用、缓聘或者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