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对继续教育效果实行考核、评估制度。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考核、评估指标,对继续教育的总体工作、领导责任目标、计划实施、经费保障、制度建设和学习效果等方面实施考核、评估。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