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继续教育效果实行考核、评估制度。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考核、评估指标,对继续教育的总体工作、领导责任目标、计划实施、经费保障、制度建设和学习效果等方面实施考核、评估。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