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二)服从所在单位的学习安排,接受检查、考核;

(三)与所在单位签订继续教育服务合同的,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

(四)主动利用业余时间安排自学,积极参加相关专业和公共科目的学习培训。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