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

(三)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和公共科目的学习培训;

(四)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登记。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