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三)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和公共科目的学习培训;(四)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登记。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