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绿地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拟占用绿地的位置、面积、附着物等情况;(三)工程立项或者用地、规划等有效证明文件;(四)绿地恢复承诺书。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现场核实拟占用绿地情况,并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