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拟占用绿地的位置、面积、附着物等情况;

(三)工程立项或者用地、规划等有效证明文件;

(四)绿地恢复承诺书。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现场核实拟占用绿地情况,并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