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或者其他情形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一并申请。

因抢险救灾或者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并在三日内书面报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