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并赋以特定功能的城市用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社会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三)道路绿地:指道路用地内的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
(四)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五)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六)生产绿地:指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绿地;
(七)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绿地。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