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城市绿线第十三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列永久保护绿地和重点保护绿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永久保护绿地名录的确定,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市、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应的绿地内设置显著标识。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