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绿线范围内已建成的绿地分为永久保护绿地、重点保护绿地和一般保护绿地。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遗存遗迹的公园、纪念性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稀有地质地貌绿地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和居民休憩有突出影响的绿地为永久保护绿地。

森林公园、防护绿地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和居民休憩有重要影响的绿地为重点保护绿地。

永久保护绿地和重点保护绿地以外的绿地为一般保护绿地。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