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承担。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承担见义勇为工作的下列职责:
(一)受理见义勇为的举荐、申报,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
(二)协调相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优抚、救助等工作,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见义勇为工作情况;
(三)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回访和跟踪服务;
(四)协调、处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投诉、举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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